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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技术人员培训暂行办法

时间:2014年02月27日 15:42    来源:    作者:    阅读:

烟师院字〔2006〕46 号

为适应我校建设综合性大学的需要,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标

   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从事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仪器设备、材料的种类有一般性的了解,维护和保管知识应知应会,完成岗位职责,能够达到《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试行条例》的有关要求,成为实验室建设、管理的骨干力量,更好地为实验教学服务。

二、培训的原则

(一)以胜任各自岗位的教学、科研任务为基本要求,不断充实更新其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使本人发展与工作要求相一致。

(二)坚持在职在岗进修为主的原则,务求通过培训使实验技术人员在职业道德、实验技术、维修技能、管理水平、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都有所提高,从而更好地履行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等各项职责。

(三)从实际工作要求出发,坚持有计划、有目标、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重点培训骨干人员。

三、培训措施

(一)综合素质培训。包括计算机、外语、普通话等培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培训。包括岗前培训、跟班学习、岗位培训等等。

1.岗前培训:凡新上岗的实验技术人员,各院、系、部必须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实验教学的有关规定,使其熟练掌握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材的内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首次上岗指导实验课的实验技术人员应提前试讲,对实验的过程进行试操作,并须有备课笔记和实验记录。学校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2.跟班学习:实验技术人员要安排时间听一门与所承担实验课相关的专业课或基础课

3.岗位培训: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工作情况及本人表现,与实验室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校内、外培训班。

4.积极开展兄弟院校之间的校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办法。

5.具有高级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是实验技术队伍的带头人,应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应当作为培训导师承担起本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的传帮带工作,不断探索开发实验技术的新方法和实验室功能的新路子。新实验技术人员应主动向其学习,争取在教学和科研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组织考核与管理办法

  1.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院、系、部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负责本部门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的领导工作。各实验室主任具体安排落实本实验室人员的培训计划。

  2.每学年度初确定当年度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具体采取自下而上的做法:

  每学年7月10 日之前由各实验室主任提出下一学年度本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表,经院、系、部同意后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经校内平衡与落实,主管校长批准后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落实。

  3.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履行考核与认定手续:

  (1)参加实验基本技能培训的人员应提交一套完整的实验报告, 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和一份培训总结,实验室主任或培训导师须提交对培训人员的鉴定意见。

  (2)参加实验技能提高培训的人员应参加所听课程的考试(考查) 并提交成绩报告单,写出一份参观考察的文字材料(考察报告或论文),实验室主任或培训导师须提交对培训人员的鉴定意见。

  (3)参加外语学习、 计算机学习和学校组织的培训班学习的实验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的考试(考查)成绩单或有关认定资料。

  (4)上述材料经实验室主任、本单位领导签字后由培训人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主管部门将其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级的依据。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