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搞好我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工作水平,促进实验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督导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督导的范围包括校内各单位的实验室、实验管理室、仪器室、训练室、实习室以及试剂材料库等。
第三条 成立学校实验室督导组,成员3~5人,从我校离退休或在职的、德高望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实验教师或管理干部中聘任,聘期一年。
第四条 督导组要深入各实验室,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实验效果、设备器材管理、实验室环境与卫生。实验室安全和节约水电状况等。听取师生对实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实验室建设方案和重大实验设备投资项目的论证。
第五条 在不影响正常秩序的条件下,督导组可以到任何一个院(部、室)采取有效方式检查实验室工作。对任何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人或事,有权批评、教育和制止。
第六条 督导组工作
1.督导组每学期至少要对每个实验室检查两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安排。每次检查按照《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检查指标》(见附则)的要求逐项评分,每学年末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各实验室得分多少排序,写出学年工作总结,由督导组组长向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汇报。检查记录、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2.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一次。
3.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学生或教师座谈会。
第七条 检查结果的应用
1.督导组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实验室候选单位的依据。凡进行实验室工作评比时,候选单位按日常检查得分多少确定,不再进行临时性检查评比。
2.每学期将检查结果通报全院,对管理好的予以表扬,对差者给予批评。
3.在经费分配、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对管理先进的实验室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