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对于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勤俭办学、修旧利废的思想教育。各单位应充分重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全体人员的思想教育水平,使师生员工树立起勤俭为本、以校为家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重视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工作。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维修科具体组织落实实施。
第三条 设备维修科职责范围:
(一)依据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电子产品的安全使用和维修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的相应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三)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服务工作;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技术鉴定工作。
(四)负责对报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鉴定及责任鉴定,落实仪器设备维修措施和方案;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档案与维修统计制度;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的审核、指导、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维修技术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服务意识,发扬奉献精神;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特点及使用情况,应指定专人对所用的仪器设备予以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使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在95%以上。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修原则
第五条 新仪器设备的维修
新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使用单位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在保修期内及时投入使用,认真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科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六条 旧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使用单位报设备维修科;设备维修科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二)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费用从各院、部掌握的教学业务费中支出。
(三)属个人损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处理。
(四)各单位需要外出维修的仪器设备应由设备维修科统一安排。经领导批准,对某些特殊仪器设备或成批同类设备,由设备维修科聘请厂家技术人员来我校维修。
(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设备维修科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的结算根据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第七条 常规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教学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向院、部主管人提出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或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报学校设备维修科,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维修科组织力量给予维修,并将“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及时存档。
(二)设备维修科派人员进行损坏程度和责任鉴定,认定属正常损坏的,应根据仪器使用年限、技术参数、维修费的多少,判定有无维修价值。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废处理。
(三)经设备维修科鉴定有维修价值并有能力进行维修的仪器设备,设备维修科应尽快组织人员维修。
(四)设备维修科不具备条件维修的仪器设备,应联系厂家或其它维修点前来维修,并对其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五)经鉴定属“非正常损坏”的,使用单位领导要查明原因,填写责任事故说明,送交设备维修科存档,以备后查。设备维修科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审批。
(六)设备维修科根据上级领导的意见,对仪器设备进行修复后,应请使用(管理)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验收。凡对于维修过程中更换零配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在“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单”签字。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对在用大型精密仪器、贵重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使用维护保养人员,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使用(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机修理,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并填报“鲁东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维修申请表”,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维修科。
(三)设备维修科尽快派人员到场检测,并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该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如属责任事故,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要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填写责任事故说明,送交设备维修科存档,以备后查。设备维修科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审批。
(四)设备维修科根据上级领导审批意见,组织技术力量对损坏仪器设备进行修理。
(五)凡属小故障,可以当场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同时,要做详细记录,存入该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六)凡属较大故障,无法立即排除的,设备维修科负责联系厂家或其他技术水平高的维修单位来我校维修,并负责审查其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报上级领导审批。
(七)设备维修科根据上级领导审批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设备维修科应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八)修复后,设备维修科组织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和有关专家领导进行技术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维修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九)维修记录情况要及时存入设备技术档案,以备后查。
第四章 维修保障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校仪器设备维修主要依靠设备维修科的维修人员及仪器设备使用保管人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由设备维修科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维修。
第十条 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卡等技术资料。
(二)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维护,并做详细记录,以备后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维修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凡对于维修过程中更换零配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在“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单”签字,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认可后,办理报销手续。经费从各单位掌握的教学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维修的仪器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印机等耗材),未按此办法办理,私自请厂家或送外修理的,其维修费用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非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根据购买经费方向的不同,按照谁购买谁负责的原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购买的,设备维修科统一负责安排维修。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鲁东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