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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03月01日 15:31    来源:    作者:    阅读:

鲁大校发[2006]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积极开发设备的新功能,促进设备的协作共用,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科技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一)原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二)单价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仪器设备。
(四)单价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凡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用教学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进行调剂、检查、鉴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避免重复购置。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使用单位应对市场作充分的调查研究,确保购入的仪器设备技术先进、性能稳定,避免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提出购置计划,经本部门论证委员会[院长(主任)办公会、或院(部)务委员会、或院(部)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均需5人以上]相关专家充分论证,讨论、修订之后,详细填写《申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后,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研究,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于国外订货,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中、外文订货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做到项目齐全、准确无误。
第八条 学校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每学年度末向实验与设备部门报告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退赔
(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教授、专家、工程(实验)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及相关领导,组成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验收小组),明确验收任务,加强组织领导。
(二)验收小组要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进行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准备好实验题目、检测仪器、试样、场地及水、电、气、专用工具等。
(三)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验收主要内容、步骤和要求:
1.外观检查:
① 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
② 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面有无残损、锈蚀等现象。发现问题要拍照或录相,以备作证据资料出证。
③ 凡合同规定由外商负责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在国外厂商技术人员到场后,共同开箱验收,否则后果自负。
2.数量验收:
① 以合同为依据,核对装箱单,开箱核查主机和附配件的数量及型号、编号与装箱单、合同书是否一致。
② 数量验收要作好清点记录,若出现短缺,要写明箱号、品名、规格型号、应到数、实到数和缺少数量等。
3.质量验收:
① 仪器设备的质量(主要指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技术指标)检查应按合同规定进行。有验收文件的要按文件条款规定检验。
② 必须按说明书和操作手册指示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4.验收过程要认真作好验收的时间、条件、情况和结果的记录。验收结束要写出验收报告,并附有验收的原始记录和有关图表等。由外商负责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要有经双方签署的验收文件。
5.经过验收,凡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性能和技术指标均符合合同规定时,可认定为验收合格;若仪器设备的数量短缺、型号规格不符、性能和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则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6.凡经验收不合格的,要在索赔期(设备到达国内港之日起90天)内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7.要进行索赔的,使用单位必须于索赔期终止前30天内,将有关单证及验收报告等文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报请商检局复验,凭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同有关方面与外商交涉,进行索赔。
8.进口(大型)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一般为12个月(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凡仪器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由于元件材料、装配和设计等原因致使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下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时,要及时提出报告,最迟必须在保修期满前20天,经商检局复验出证,向外商提出修理要求.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尽快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测试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进口设备验收必须有外商在场,以便分清责任。包装材料要保持完整,以便商检。
(四)验收结束后,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
第十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严格执行“三定两严制度”。做到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定期维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办法,认真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及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调动借用、事故处理,报废等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实验室管理科及学校档案室。要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修理日志及其它记录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有关人员的维修和保养能力,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与检测。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校外。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专管共用,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共用。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校内协作,只收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等。校外协作的收费应包括折旧费、消耗费、测试费、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其中收取的折旧费纳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
第十七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促使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考核,每学年组织一次,由各院系根据考核内容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评价表》,组织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和每台设备的考核成绩,在此基础上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对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程度,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科委统管 23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1.透射(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气相色谱仪(层析仪)
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差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象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