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大校发[2006]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调剂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进行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凡产权属于我校的,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 凡属于下列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一)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
(二)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与已经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同品种、规格、型号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数量较多,属于“大批同类”的仪器设备。
(四)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属于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中,跟随主机进行管理。
(五)学校认定应该列入固定资产的比较稀缺的设备。
第六条 凡每件(套)单价(总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依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06] 号)进行管理。
第三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
第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求及财力的可能制定。
第八条 年度购置计划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在每年初提报财务预算时,各单位提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申请表》和论证报告,连同请示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
(二)学校审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统计、筛选、汇总设备购置计划,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后,由分管校长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执行。
第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成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会同厂家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新购教学科研设备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学校财务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留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还需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二)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联系,办理修理、退换、赔偿等手续。
(三)经学校特批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凭验收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入库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四)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办理接受、入库和入账等相关手续,并将捐赠设备全部移交给相关的使用单位办理验收等手续。
第四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共享、维护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成立由分管该项工作的行政负责任人任组长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申报、验收、管理等工作;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水、防尘、防腐、防震等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损坏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使用单位不能修复的,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安排修理。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校内跨院系、跨学科的教学科研协作,学校将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实行专管共用,各实验室可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对校内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改装,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论证报告及经费预算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改装。改装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鉴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及后勤与资产管理部门调整有关帐卡。
第五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丢失
第十七条 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借(调)用由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情况确定,学校鼓励使用单位进行正常的调整。借用仪器设备,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条,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惜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租借手续。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有权属学校,由学校统一掌管并在校内无偿调拨。院(系)范围内部的调拨由该院(系)决定;院(系)之间的调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核定。以上调动均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以便及时调帐。
第二十条 闲置多余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积极调整处理。由实验室填写闲置物资清单登记表,经使用单位审查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先院(系)内、后校内、再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不能调剂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单独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或确已丧失效能、经鉴定损坏严重确实无法修复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申请报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